发包单位:汕头市粤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
承包单位:木工组 (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甲方同意工程专项作业由乙方承担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为明确责任,特将有关内容事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具体如下:
第一条 建设项目:
1、工程名称:市锅炉厂旧城改造项目二期:1~8幢
2、地点:汕头市金湖路130号
第二条 1、建筑面积:54569.2m2
2、结构:框架/八层
第三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按照汕头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03-0505号图纸进行施工,地下室建筑面积约11077m2,上部建筑面积约43000m2(按施工图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化粪池板模制作安装及建筑物外皮线2米以内的图纸所有模板制作、安装以及所用的铁钉、铅线、捣制混凝土时的车道铺设及井架卸料平台的铺设等内容。不包括泥工和钢筋工程项目。工程完成后,把所有木材、模板退钉后搬到现场甲方指定地点。
第四条 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劳保福利、包质量、包伙食、包误工、包工期、包单价,按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进行承包。
第五条 工程单价及付款办法:
1、采用包工形式,按建筑面积计:地下室36.5元/m2,1~8幢上部28.8元/m2。本工程天棚、梁柱不抹灰,在施工时要求达到板面平整、阴阳角方正,如施工不适合要求,需泥工托板的工费及材料费在本工工费中扣除。施工过程中,主体建筑物内的零星修改不增减工费。
2、付款办法:按月施工进度完成的工程量经分部质量验收,达到质安要求时,付已完成工费80%;工程全部封顶时付5%,人员退场时付5%,构件完成后付5%,余款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付清。
第六条 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施工技术主管人员指挥,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保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第七条 施工工期:2007年12月10日开工至2008年5月10日前完工。
第八条 安全事项及卫生
(1)工人进场应进行安全教育,遵守工地纪律。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如乙方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工伤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2)工人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戴安全帽及穿安全鞋,违者每次每人罚款壹佰元。
(3)严禁使用电炉,烟头要放入灰缸,如发现使用电炉或烟头乱丢的,罚款贰佰元,以保证防火安全。
(4)施工现场应文明施工,不骂人、不打架、不吵架,如发现打架的,每次罚款贰佰元,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5)保持宿舍及工场环境卫生(特别是伙食),如有不讲卫生,受到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罚款乙方必须负责。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责任:
(1)甲方责任:在开工之前,甲方必须向乙方做好技术交底,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保证及时供应所需的材料,并配合机械和用水用电。其它一切小型工具则由乙方负责。
(2)乙方主要责任:1、首先要保证工程质量,注意安全,节约材料,按时完成施工任务,遵纪守法和执行规章制度。乙方如有浪费及乱用材料,造成损失,乙方应赔还甲方双倍材料的金额。2、进场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进场后,应申请做暂住证,暂住证的用费一切自理,如不做暂住证者,经有关部门检验,罚款自付。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控制施工现场的轻伤率在3‰以下。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送公司备案一份。本合同自开工日起生效,竣工验收办理结算付款后失效。
另:工程至完成验收,乙方没有出现轻伤事故,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叁仟元整。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