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是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心愿。教育管理好学生,使其健康成长是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学校、家庭和学生自身的责任,构建学校、家庭、学生本人共同防护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特与家长(或监护人)签定以下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 因下列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没有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告诫的;
2.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3.学校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清除,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未加以封闭或增设警示标志的;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
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6.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
7、上学时教师没有和家长进行交接,放学时教师没有护送并和家长履行交接手续的。
二、因下列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1.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设施无关,或与学校设施有关但学校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教育管理或告诫职责,学生不服从管理或不听从告诫,导致发生伤害事故的;
3.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4.在放学、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5.学生在校突发疾病,学校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或送往医院治疗再发生意外,病情恶化的;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6.来自不可抗拒性学校外部突发性、偶然侵害造成的;
7.参与他人矛盾纠纷、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的;
8.在危险处攀爬,私自在水塘、水库、河道等游泳的;
9.学生本人吃来源不明或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过期、腐烂变质、无卫生防疫部门许可证食物中毒的;
10.乘坐“摩的”、“三轮车”、“农用车”、“面的”等非法营运交通工具的;
11.乘坐无牌无证、超载等非法营运交通工具引发安全事故的;
12.玩尖锐物、其它危险物或危险游戏的;
1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14.学生自杀、自伤的;
15.上学时家长没有护送,放学时家长没有来接并且和学校履行相关手续而造成伤害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有意或无意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被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由施加伤害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生出现伤害事故,发生矛盾纠纷时,双方根据本协议和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六、本协议有效时间为签字之日起至学生毕业离校。中途转学,此协议废止。
甲方:油坊街小学 乙方:学生
校长:刘新明 家长(或监护人)
2016年9月1日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