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方承租乙方的 设备,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员工和其他所有雇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设备安全事故,实现安全无事故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承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1承租方的安全责任
1.1未能提供符合施工设备安拆、使用的场地(如附近有高压线、障碍物等)所造成事故由承租方负责。
1.2未能提供合格的升降机、施工电梯、塔机等施工设备基础而造成的事故由承租方负责。
1.3在升降机、施工电梯、塔机等施工设备安拆过程中,未能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如拉警戒线、警示标语等)而造成事故的由承租方负责。
1.4设备操作人员(是承租方聘用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造成的事故由承租方负责。
1.5设备操作人员(是承租方聘用的)需持证上岗而未持证上岗或已过期失效操作所造成的事故由承租方负责。
1.6升降机、施工电梯、塔机安装后未经有资质单位检验并出具安全检测合格证的而承租方强行使用,所造成的事故由承租方负责。
1.7承租方在工作时间外安排使用或变更设备操作人员、指挥人员造成的事故由承租方负责。
2出租方的安全责任
2.1出租方未能提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施工设备而造成的事故全部由出租方负责。
2.2升降机、施工电梯、塔机等施工设备安装后未经有资质单位检验并出具安全检测合格证而使用的,或未经过承租方进行联合验收的而使用,所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负责。
2.3由于施工设备本身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负责。
2.4提供的升降机、施工电梯、塔机等施工设备安拆方案、安拆应急预案未经承租方审核及项目监理单位同意而进行安拆所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负责。
2.5未能提供升降机、施工电梯、塔机等施工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制造监督证明、产品合格证而造成事故的由出租方负责。
2.6未提供有升降机、施工电梯、塔机等施工设备的安拆资质单位进行安拆的而造成事故的由出租方负责。
2.7出租方对其出租的施工设备在安拆过程中由于安拆人员的失误所造成的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及出租方负责。
2.8出租方对其出租的施工设备在安拆过程中未执行安拆方案、操作规程、工艺要求而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负责。
2.9使用施工设备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紧固、保养、维修等而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负责。
2.10施工设备的安全装置未齐全、灵敏、可靠的而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负责。
2.11施工设备操作人员(是出租方配置的)违章操作、不服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人员负责。
2.12施工设备操作人员(是出租方配置的)不严格执行施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人员负责。
2.13配置的安拆人员、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已过期失效所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负责。
2.14配置的指挥人员违章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挥人员负责。
2.15施工设备安拆单位或出租方未对安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由出租方负责
2.16出租方未对其所配置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而造成事故的由出租方负责。
2.17出租方派来的设备维护人员在对设备进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出租方负责。
2.18出租方对施工设备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操作人员状态以及操作中的安全责任负责;如因出租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规定所列所属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出租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3违约责任
3.1凡遇上级或业主罚款,承租方将按上级或业主罚款额的双倍给予罚款。
3.2在安全检查中的罚款概由出租方及责任者全部承担。
3.3凡在施工区域外发生的治安案件责任及费用,概由出租方及责任者承担,承租方不付任何责任。
3.4凡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本协议书规定执行。
4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至施工设备退场结束时有效。
5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出租、承租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书作为施工设备租赁合同的附件,一同生效。
承租方:(章) 出租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