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单位负责人安全生责任制,减少事故的发生,强化现场管理。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责任。为此,生产副矿长与生产科长签定如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部门安全生产目标
1、生产科长是生产系统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系统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
2、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3、及时掌握在生产中所发生的各类事故情况,发现险情要积极协助指挥事故现场抢救工作。
4、配合安全部门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5、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本年度有效控制轻伤以上事故,安全事故为零。
二、部门职责
第1条 在生产副矿长的领导下,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煤矿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工作"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上必须同时。
第2条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5条 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6条 参与制定、修订生产计划编制及审查。
第7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第8条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8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9条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三、考核办法
1、煤矿对以上目标进行月度考核,全部达到目标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奖励。
2、月度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取消当月奖励,并按公司安全制度追究责任。
3、自己履行法定义务,完成年度目标,按规定发放年终安全奖励。
4、发生死亡事故,严格按公司和煤矿规定执行处罚。 四、此书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是。
本责任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生产副矿长: 目标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