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养殖场(户、小区)进行畜产品安全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小区)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档案。
2、做好检疫工作,严把动物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小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养殖场(户、小区)组织开展监测工作。
二、动物养殖场(户)主的责任:
1、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畜产品安全监管,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搞好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测。
2、动物养殖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若需购买或引进畜禽,必须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购买和引进,并按规定申报检疫。出售畜禽前3天、购进畜禽后3天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
4、必须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中兽药饲料使用记录完整。
5、同时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6、动物养殖场应严格执行无公害畜禽生产技术规程,严格饲料、兽药、饮用水等投入品管理,严禁使用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违禁兽药,不人药兽用,严格执行休药期
7、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动物防疫,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8、不得出售病死畜禽,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9、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各一份,一份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管单位: 代表签字:
动物养殖场: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