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改善高新区的投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正确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现场管理行为,共创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经充分讨论,协商形成如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条款须共同遵守:
1、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并按照《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施工现场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防止其它安全事
故的发生。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3、市政配套服务中心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力度,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进
行考核管理,考核时间为工程开工之日始至工程竣工之日至。具体考核内
容详见《项目监理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市政配套服务中心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力度,对建设工程承建单位进行考核管理,考核时间为工程开工之日始至工程竣工之日至。具体考核内容祥见《施工单位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4、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必须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施工
现场专职安全员和各级安全责任人职责,制订安全施工预防措施,以及事
故发生处理应急预案。必须有专项拆除施工方案,以上措施、处理预案、施工方案经监理公司审查后,报市政配套服务中心备案。对施工单位的上述管理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由监理单位监督具体落实。若未履行上述管理程序、措施,由此发生的各类问题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市政配套服务中心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取消在高新区的投标资格。
5、未经市政配套服务中心同意,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同时施工现场应实行规范化管理,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严禁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对于无证上岗者监理公司和市政配套服务中心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按照《施工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未经市政配套服务中心同意,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且市政配套服务中心保留要求监理单位更换项目总监的权利。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随时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撤换违反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和协调能力、专业业务水平能力差的监理人员。
6、施工单位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制订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施工现场生活区与作业区必须分开,施工现场必须有环境管理措施,监理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 噪音,以及震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施工单位对工地现场凡有裸露的灰、砂、土等建筑材料必须用帆布(蓬布)进行遮挡,防止扬尘污染;建筑、生活垃圾必须定点堆放,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应配置泥土清洗设备和设施,车辆运送灰、土和垃圾时,必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或用蓬布盖,且不得超高、超载、超速行驶,出工地时车辆必须清洗干净,车轮不得粘带泥土,并严格按审批的时间、路线行驶。施工现场大门口必须派专人进行清扫、洒水(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必须严格执行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市建发[2006]55号、市建发[2006]49号文件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市政告字[2006]2号文件精神。
7、施工企业的负责人以及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定期对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书面记录报监理公司和市政配套服务中心工程管理部和综合部。
监理单位必须定期、不定期对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并按照《施工单位综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配套服务中心工程管理部。
8、市政配套服务中心在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应组织有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的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底会,由监理公司作好现场交底记录。
9、监理公司应不定期地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大检查,并按照《施工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10、施工现场禁止打架斗殴,加强工地务工人员管理,注意防火、防盗防爆工作,特别要防止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消灭一切不安全文明的因素和现象的发生。
11、监理单位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救援人员,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
定期组织演练。同时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应急处理方案。上报市政配套
服务中心工程管理部。
施工单位根据此项拆除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至少两次预演。
12、施工企业未能达到上述目标责任书的要求,除按期进行整改外,应接受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13、本责任书未尽的安全管理事宜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责任书与施工合同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一式四份,高新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备存两份、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盖章)
工程部部长: 甲方代表:
年 月 日
工程监理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 总监: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