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鄂州市安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完善和规范我司对所属天然气终端用户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在供气和用气过程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减少或杜绝燃气事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服务导则》等燃气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供气与用气合同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 甲方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甲方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因突发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甲方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2、 甲方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3、 甲方对所属燃气设施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并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甲方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5、 甲方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的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甲方还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6、 甲方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二、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7、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8、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9、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②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
③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④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⑤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⑥ 盗用燃气;
⑦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10、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①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②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③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④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⑤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1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行为,有权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13、 用气单位天然气安全管理与责任范围: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以及天然气供气用气合同中明确规定范围,如天然气管道、阀门与井室、调压设备、燃气计量装置、过滤器等。
14、 用气单位负责人为燃气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管理负有全部责任;燃气安全专管员负责本单位燃气安全日常专职管理工作,专管员负责督促员工在燃气使用时遵守燃气安全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操作。
15、 自觉接受甲方业务指导和安全工作检查。
16、 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要签收并认真抓落实,事后有反馈。
17、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用气单位或个人有新增、改建、扩建天然气设施项目的,必须让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或者严格按照程序向甲方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有关作业。
用气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符合安装要求的安装场所,保证燃具能够正常使用。
18、 在出现燃气事故时,用气单位或个人要保护好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
三、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 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甲方:鄂州市安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燃气专管员(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