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灭火器的选择<?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扑救A、B、C类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2.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标准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要依据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灭火有效程度、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来设定。
3.建筑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与选择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4.建筑灭火器的使用与维护
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应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50 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 m。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灭火器不得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外范围的地点。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规范规定。
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卤代烷灭火剂。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