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大于800座位的影剧院,其顶棚、墙面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小于800座位的顶棚亦应采用不燃材料,墙面、地面等可采用难燃材料。电影放映室与其他部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开,眺望孔和放映孔应设防火闸门;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除舞台口外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不燃烧体砌筑;舞台口可在其上部用防火水幕带隔开,多功能影剧院各厅之间也应设立若干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等具体要求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通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紧急照明设备,在营业时,靠太平门处应设专人值班,以便在遇事故时能及时引导观众疏散。
(2)后台用的电吹风、电熨斗用后应放在不燃材料制作的基座上,并立即切断电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影放映室的放映机用完后,炽热碳精棒头及擦拭放映机的油棉纱头不准乱扔,应分别放在不燃的容器内。
(3)电气线路采用金属管内穿铜心绝缘电线敷设,禁止采用铅芯绝缘导线。灯具距幕布、布景和其它可燃物一般应大于50厘米,如果幕布、窗帘随风摆动接触到灯具,应适当增大距离。
(4)不准在舞台和化妆室内用汽油、乙醇等易燃液体清洗衣物。卷片室内存放胶接影片用的丙酮必须限量,一般不超过500毫升,平时分装在100毫升的小瓶内使用。
(5)舞台上禁止吸烟和住人,禁止人员带入易燃易爆物品。放映结束后,应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确定安全后,切断电源,方能下班。
(6)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和固定灭火装置。舞台、观众厅、放映室、变配电室、机房等容易起火的部位,还应配备必需的灭火器。对于大型多功能影剧院,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