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古建筑管理单位对内应逐级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或防火委员会,对外可建立防火联防组织。单位领导要成为防火负责人,并确定专职防火人员,组织邻近单位、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层层落实防火岗位责任制,实行联防协作,群防群治。按照有关规定,尽可能地建立起专(兼)职消防队,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开展业务训练,不断提高灭火能力。同时,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还应建立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消防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令可遵,尽量做到自防自救等等。
2、加强火源管理。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必须严格控制火源,禁止在古建筑物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煤气管道;在生活区的炊煮炉灶与烟囱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禁止在供游人参观和举行宗教等;舌动的地方吸烟;对拜祭用的香火实行严格管理,香炉、焚纸炉应在殿堂门外的安全地方采用不燃材料设立,并有专人值班巡查,经常清灰;指定为宗教活动的殿堂如必须点灯,应固定在安全地点,把灯放置在玻璃罩内,并设专人看管。
3、按安全技术规程设置电器照明设施。在列为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安装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范。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套金属管敷设,不得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可燃构件上;在殿堂内禁止使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和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所用照明灯具不准靠近可燃;配线的主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输入,配线方式一般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独立设置控制开关,并安装熔断器作为过载保护。
4、古建筑不准任何单位个人恣意占用作为他用。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准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和搭建可燃建筑,或在殿堂内用可燃材料分隔房间,现有的必须督促其尽早拆除或搬迁;在古建筑范围内进行各种重大宗教活动和利用古建筑拍摄影视,以及进行危及古建筑防火安全的作业时,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5、提高耐火等级、降低火灾荷载。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准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和搭建可燃建筑,或在殿堂内用可燃材料分隔房间,现有的必须督促其尽早拆除或搬迁;对重要古建筑的木构件部分宜喷涂透明防火涂料,以保留其原貌对各种纺织品饰物应用阻燃剂进行防火处理;对规模较大的古建筑群,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情况下,宜适当设置防火墙、防火门以隔成若干防火分区。
6、防止雷击起火。重要的古建筑必须装置防雷设施,如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和避雷网。设置时在易受雷击的部位装设避雷带或避雷针,引下线不宜少于两根,其间距不宜大于18m。二类防雷古建筑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n。三类防雷古建筑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并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7、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开辟消防通道。对缺水地区或山顶,消防车上不去的地方,应设消防水池,储水量应够扑灭一次火灾,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用水量。在古建筑旁配备轻便的灭火器,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初期火。对于重点保护的古建筑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单位,可安装较现代化的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条件的古建筑应视情开辟消防通道,便于消防部队及时到达火场,为及时扑灭火灾创造条件。
总的来说,古建筑的防火工作应由政府牵头,消防、文物、文化、宗教、旅游、园林、城建等职能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防火工作。各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责任,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形成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议事决策机构,合理编制古建筑消防设计和城市消防规划,结合城市环境建设进行相应的消防改造,拆除存在火灾隐患的旧房,彻底整治古建筑周边的火灾隐患,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消防安全环境。多方面筹措资金,在古建筑修缮和城市建设过程中积极完善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