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外墙外保温正常施工,特编写此安全与防火措施
一、安全措施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组组成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
2、施工前需对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制度。服从总包方对总体工程施工现场的统一的安全施工管理,并服从监理对安全施工的监督。
3、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作业时要穿整洁合体并适合作业特点的工作服,不得裸身作业。严禁赤脚或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上班,严禁穿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防止施工人员从架上掉下。
4、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做好安全防护,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对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挪动或拆除。
5、工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不得 冒险蛮干。对新加入施工队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在时间上达到要求且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参加施工生产。全体职工都要安全生产,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和监督。
6、脚手架、安全网及特殊架子以及接卸设备暂设电气工程等,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随意拆改脚手架等临时作业设施,必须拆除脚手架或搭板时,必须得到安全人员的允许,作业结束务必复原上述装置。
7、凡要带入楼内的机械事先必须接受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另外对于在施工过程中所用到的电动工具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及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养和检修,及时消除隐患,严禁超负荷、超期使用。
8、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维护一切安全设施、设备,做到正确使用,不随意拆改。对新工人要传、帮、带,对不安全的作业要求有权提出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9、各领导人员要严格管理,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抓好施工安全工作,杜绝事故发生。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坚持未经安全生产教育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振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处理。
11、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及在检查时提出的全整改措施要及时组织整改。
二、防火措施
1、 施工准备
1.1 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应为禁火区域,并应远离火源,严禁吸烟。当附近有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2 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部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应确保其适用、有效。
1.3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电缆、电线等带电线路应与可燃类保温材料堆放区保持安全距离。
2 材料堆放
2.1 当可燃类保温材料储存在库房中时,库房应由不燃性材料搭设而成,并有专人看管。当可燃类保温材料露天堆放时,堆放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堆放场四周应由不燃类材料围挡;
2) 堆放场应为禁火区域,其周围 10m 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并应有显著标识。
3) 堆放场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 堆放场应配备种类适宜的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器具。
5) 堆放场地内材料的存放量不应超过 3 天的工程需用量,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盖。
2.2 外保温工程施工时,作业现场保温材料临时堆放条件应符合第2.1 条 1、2、3 款要求。严禁在施工建筑物内堆存保温材料。
3 施工防火要点
3.1 采用防火构造的外保温工程,其防火构造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3.2 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并宜尽早安排覆盖层(抹面层或界面层)的施工。保温层施工时,没有保护面层的保温层不得超过三层楼高,裸露不得超过 2 天。
3.3 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时,必须确认明火作业场所涉及区域内的可燃类保温材料已覆盖了抹面层或界面层,并设专门的动火监护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禁在已完成安装的保温材料上进行电气焊接和其它明火作业。
3.4 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3.5 喷涂聚氨酯保温材料必须在喷涂后 24h 内进行防护层施工。
3.6 施工照明灯发热设备靠近可燃类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类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不燃材料)防火保护等措施。
3.8 外保温施工期间如遇公休日或节假日,需对已安装的裸露的保温层进行防火处理,并将作业区域内剩余保温材料按本措施第 2.1 条要求堆放管理。放假前应对外保温工程进行检查,确保无裸露的保温层和板材堆放。
3.10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保温材料的堆放管理,随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场废弃保温材料。
4 成品保护及其他
4.1 外保温工程完工后与外墙相毗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得堆放可燃物。
4.2 外保温工程完工后,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应与外墙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4.3 外保温工程附近不宜进行焊接、钻孔等明火施工作业,确需明火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4.4 施工所用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发热部位靠近可燃类保温材料或导线穿越可燃类保温材料时,应采取有效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5 防火安全验收
5.1 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进行。
5.2 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外保温工程设计文件、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2)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外保温材料的检验报告、清单、数量、进场批次、合格证以及燃烧性能检验报告;
5.3 当外保温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现场检查和材料复验结果全部合格时,防火安全验收应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