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 '
(1)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装牢固、严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能混装在同一车箱。
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箱,禁止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随身携带爆炸物和火种的人员搭乘各种车辆。
(2)使用汽车或者人力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前后要保持一定的距离,遇到人烟密集区,应当绕道通过,通过时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商措施,确保安全。
(3)运输易燃易爆物品需在中途停车时,要远离建筑和居民区,指定专人看管,附近严禁烟火。
(4)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要在有领导有组织有指挥下进行,参加人员应懂基本常识(不懂时应事前交待清楚),严禁违章操作。装卸工作宜在白天进行,特需夜间装卸时,须有充足照明,装卸地点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和靠近。
(5)高温季节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一般应在早晚运输比较安全。遇雨雪天时,要停止运输。
2.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保管
(1)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管理储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的处理方法。
(2)易燃易爆物品库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3)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4)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6)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的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车间、部门内或私人存放;对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
(8)对雷管、炸药等危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账)。在领用时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9)班组对存放的少量易燃品要采取防火措施,如使用的油类应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不可与其他可燃物混放。
(10)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实行分类储存,性质相互抵触或者施救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放在一起。
(11)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办公室、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
(12)能自燃的物品和化学易燃物品堆,应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有专人定时测温。
(13)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14)受阳光照射易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亦不准在露天存放,如果需要存放,则不准在炎热季节露天存放,必须采取降温措施以后才能存放。
(15)化学易燃物品已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6)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易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对用过的浸油棉纱、油布等物品,应及时处理。
(17)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地临时存放危险物品时,不得超过规定限量,并选择安全可靠的位置单独存放,由专人保管,严禁存放在施工现场和工棚内。
3.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
(1)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发放、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原则上按当日使用量发放给班组,做到班组基本上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使用易爆炸物品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的人负责,否则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3)严禁在现场作业后,将易爆物品个人自带、私存,更不准移作他用或私自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