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证中美新能源工程项目在生产厂区内的施工现场安装工作顺利进行,预防火灾与中毒发生,保护操作者及他人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措施。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美新能源工程项目部在生产厂区内的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预防措施
2.1 生产厂区内要设置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平时不用再
向生产单位办理动火手续。
2.2 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在施工开始前,由施工单位的安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
生产单位的消防、安全部门批准。申请文件应附上平面图,其上注明固定动火区的位置、面积、周围环境、使用单位、使用时间和安全负责人。
2.3 固定动火区不得设在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能扩散到的区域,距可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距可燃液体、气体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液化烃类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60米。
2.4 室内动火区应与险源隔绝,门窗应向外开。
2.5 各施工队在固定动火区内施工,一般情况下可不用办理动火证,但遇到下列各情况时,应办理动火手续,由项目部的安全部门审批,且动火手续的有效期为七个固定作业班次。
2.5.1 在集中堆放和大量可燃物品场所的上方或水平距离10米范围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2.5.2 在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上方或附近10米范围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2.5.3 在已安装好的电气、仪表控制室内或已敷设电缆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离1米范围内,从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2.5.4 在用木材、塑料等易燃材料做成的屋面、顶棚、天花板及棚布上方或放置、铺设可燃材料的室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2.5.5 使用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电加热器、喷灯等作业时。
2.6 在生产厂内非固定动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施工队(组)的安全员应遵照生产厂的有关规定,及时去厂里的消防、安全部门办理动火证,按照动火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明火作业。
3. 安全监控措施
项目部的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安全动火的管理监督工作,若有违反安全动火规定,不办动火手续私自动火行为,安全员有权制止,停止其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