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和谐社会背景下对公平正义、民主观念的全新阐释,是党的领导与执法为民的有机统一,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思想根源与理论依据。消防工作由于性质的特殊性以及涉及对象的广泛性,其工作内容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它要求我们必须要用正义的方式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程序法治化来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目标。
一、消防执法程序法治化的含义
消防执法程序的法治化是指消防执法程序法律化、规范化、人性化。具体地说,主要包括:消防执法程序从属于法律程序框架,必须要有明确、清晰的法律形态调控,而不能由特定的执法主体随意施行;在消防执法过程中,要以维护和保证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根本价值尺度;在执法过程中要保证执法依据的确凿性,即执法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证据支撑;在整个执法程序要有相应的权力监督体系,使执法权力透明化、合范化。
二、现行消防执法程序法治化的缺失之处
尽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客观上要求消防执法程序必须具备规范化的特征,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现行消防执法程序还存在诸多与法治精神相违背之处。
一是对执法程序的规定线条过粗。如《消防法》中基本没有涉及消防执法程序;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执法程序没有针对消防执法的自身特点作出具体规定,而是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参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的法条内容重实体、轻程序,造成在执法的过程中,程序依据不明晰。有些关于消防的地方性立法活动中,存在处理程序、处理依据与上位法相矛盾的问题,自行设置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活动较为随意。有些法的形式没有明确消防执法程序的独立性,特别是在地方性法规中,还大量存在重经济利益,忽视消防程序规定的地方保护主义做法。
二是消防执法者的程序意识不强。多数消防执法人员认为,执行实体法是目的,执行程序法仅是手段,只要目的正确,就可以不计手段,不顾程序。这种错误认识导致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只图办案简便,违反法律程序,不遵循法定的步骤和过程,认为先处理要紧,程序要件以后再说;有的违反法定的要式,有的不经有关机关审批便擅自作出处罚(比如关于“三停”和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履行相应程序);有的证据意识差、执法时效观念差等。
三是忽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消防执法程序的法治化要求执法程序是为了体现人权的保障,维护社会整体和国家的利益。但有的执法部门以管理者自居,把自身地位和执法相对人对立起来,忽视执法相对人的申诉抗辩权,更有甚者损害人民群众的其他合法权益。同时,在相应的消防法律、法规中也难以看到对于执法过程中相对人的保障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