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执法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为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的执法行为。作为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关系到社会安定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也显得更加突出。尤其在国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保障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我们不断深化认识、多角度地进行审视。在此,结合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一点实践,谈一谈对当前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及其原因、对策的粗浅认识。
当前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点问题
(一)现有消防法律法规不能满足监督执法工作需求
建国以后,消防法制法规建设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颁布实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完善,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为全面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督促火灾隐患整改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执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上述法律法规部分条款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亟待进一步完善。如部分未履行消防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何追究未做明确规定、消防处罚的种类和范围偏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处罚前置条件设置过多,对非营业性场所的消防违法行为缺乏相应处罚款项等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防监督执法的力度。
(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效果不理想
消防工作应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自我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消防安全机制,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然而,事实证明,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效果并不明显,消防安全责任往往只表现为行政管理责任,而非强有力的法律责任。对于政府各级各部门日常的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根本没有任何强制条款,消防安全由此也很难被纳入其他工作环节。如在人事制度中,消防责任很少纳入考评范围;在经济活动中,没有消防安全的指标要求;在民事活动中,没有把消防安全责任摆在首位;在国民教育体系内,缺少消防教育内容。以上无不表明,各级各部门消防责任意识仍很淡薄,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对应担负的消防安全责任还存在着很大的认识局限,对如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漠不关心,往往是消防部门查出问题,就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很少会千方百计地主动去制定、完善并落实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措施。
(三)消防监督执法受行政手段干预较多
发展是第一要务,为推动地方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然而,由于部分行政领导责任意识不强,对消防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招商引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重经济效益、轻消防安全”的现象,有的甚至采取“保姆式”服务,向外来投资者随意承诺可以缓办消防审批手续,允许其在消防配套设施建设方面偷工减料。而投资方往往因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抱有侥幸心理,“消防设施不投入、安全措施不落实”现象时有发生。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一旦查出问题,这些单位便利用地方政府急于实现经济价值的心理寻求“地方保护”,以权代法、以关系代法、以土政策代法、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妨碍消防监督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消防监督部门碍于地方政策、碍于人情,碍于关系,无法大刀阔斧、理直气壮地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对一些显而易见的消防违法违规现象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含糊带过,消防监督执法难免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此外,当前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建立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机关已成为时代的主题。有的消防监督干部对政府和行政机关这一变革无所适从,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管理方式的改变片面理解,错误认为“服务”就必须放松消防监督执法,不能很好地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结合起来,甚至,将监督执法与热情服务简单对立起来,害怕坚持“严格执法”,会违背政府服务改革、服务发展的大局和根本要求,而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于不顾,对该依法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不去立案查处,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纠正各类消防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