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是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定时炸弹”,是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及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罪魁祸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攻克的“顽疾”,也是各级政府关心和普通市民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建立并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机制,提高隐患整改效率,消防工作者时刻都在思索。笔者现结合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实际经验,谈点简陋看法,请同行指正。
一、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面临的客观现实
重大火灾隐患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点,一是火灾危险性高,表现为一旦发生火灾将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巨大财产损失或恶劣政治影响;二是整改难度大,表现为需要投入资金大、涉及产权关系复杂或建筑设计先天性不足等。这是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必须面临的客观现实,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不足是制约隐患整改的客观因素。随着宣传普及教育的不断深入、监督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和消防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能够认识到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主观上并非不想整改,但确实受现有经济条件的制约而无力整改。特别是那些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隐患单位,很多隐患单位过去经济效益很好,如今却面临着关停并转或经济滑坡、下岗职工明显增多、内外包袱日趋加大、生产规模越来越小、资金周转困难等,有的甚至连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都无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想整改火灾隐患,但在经济上确实无力承受,因此导致大量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二)安全意识淡薄是隐患久拖不改的重要因素。尽管在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中,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断加大宣传教育普及力度,努力使广大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得到增强,但是,至今仍有相当数量的社会公众未能从以往火灾事故中吸取教训,没有把消防安全牢记心中。特别是一些单位的领导者,消防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对消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心存侥幸,思想麻痹,没有把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位置上,像抓经济建设那样抓好安全工作。思想观念跟不上去,自然就忽视了内部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隐患漠不关心或听之任之,对整改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公然对抗。有很多单位具备整改条件,但是也不想把资金投到隐患整改上,认为那是在浪费,花大笔的钱却看不到什么效益,把经济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置消防安全于不顾。有些单位则干脆以缺乏资金为借口,推脱搪塞,得过且过。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大量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
(三)建筑结构先天不足阻碍隐患整改进度。由于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大多是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降低消防标准,又或是未按规范设计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还有就是现有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或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章装修,等等这些,都使得建筑本身存在着先天不足,隐患整改起来难度极大,有些根本无法整改。
(四)政府决策增加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难度。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没有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没有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政府、行业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项目进行审批时,缺乏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批准建设了一批所谓的“形象工程”、“样板工程”、“献礼工程”、“大事工程”,这些工程带有“行政特殊性”,绝大多数均未经消防审核或消防验收便投入施工或使用,留下了大量的火灾隐患。而且,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保护这些工程的顺利实施,还出台了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相关规定,以“创造良好的经济软环境”等为由,限制或禁止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还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往往给投资商很多承诺,其中就包含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工程项目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并很快投入生产,消防部门一旦依法查处,地方政府领导并出面干预,执法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五)规范条文修改导致建筑设计缺陷。有些建筑在设计阶段新的规范条款尚未颁布实施,但竣工验收却依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再就是新的规范条款已经颁布实施,设计人员却仍然按照旧的规范进行设计,导致显然达不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规定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房间及办公室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在修改条文颁布之前并未作如此要求。因此,在新旧条款交替执行过程中,如果条件允许,应及时修改设计,按新规范要求施工,以免留下隐患事后难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