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办案工作中的现场检查,是消防执法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确认违法事实,对案件发生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的执法活动。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消防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系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尾部系各方确认签名;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正文中,应当记录现场的环境,所见物品的摆放位置、数量以及在场人员的作业状况等等。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是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但在实际办案中,一些消防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随意性较大,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笔者就当前现场检查笔录中出现的问题及如何提高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质量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消防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中常见问题
(一)记录的首部内容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首部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2、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3、陪同检查人的身份填写太简单。不少现场检查笔录只填写陪同检查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填写职务时没有注明是什么单位什么部门的职务,陪同检查人可以是被检查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具有法律证明效率的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注明是什么单位什么部门的职务
(二)记录的正文部分内容不全面。有的消防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加以记录,以便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顾客购物的情况等。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在消防产品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三)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一些消防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1、如对建筑物的面积、消防产品的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2、笔录中存在主观认定。现场笔录中使用“违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现场的相关情况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