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我区的安全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举报主体和形式
全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消防监管工作秩序。
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
地址:消防大队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办公室。
四、举报受理程序
x区公安消防大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如举报属实,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
五、信息保密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区公安消防大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