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宾馆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条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回函送消防机构。
第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宾馆领导应会同保卫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 对一时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抓紧落实整改。
第九条 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防死守。
第十条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都应登记备案,隐患整改完毕销案后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