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扑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和有关法规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第二条 灭火器要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消防器材经销商店(厂家),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
第三条 1211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中的氟、氯碳化合物进入大气后会破坏大气臭氧层。因此,按照国家规定:在非必要场所禁止使用(配置)1211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
第四条 灭火器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并将灭火器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配置时间、配置部位、数量和维修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便于人们取用,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a)手提式灭火器竖直向上,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铭牌必须朝外。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b)推车式灭火器不要设置在斜坡或地基不结实的地点。
c)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
第六条 对不同工作岗位的员工,要进行灭火器使用方法培训,以便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第七条 对使用后的灭火器必须在二日内进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公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