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矿涉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管理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
二、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采购员、押运员、库房保管员三人现场交接、签名,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
三、爆炸物品入库后,保管员必须及时登记总帐,做到帐物相符。
四、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品。
五、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同时出库。炸药、雷管必须分别领取,或者由两个爆破员分别领取炸药、雷管。
六、生产用炸药、雷管定时发放。
一班:23:30分—24:00时
二班:7:30分—8:00时
三班:15:30分—16:00时
其余时间一律不发放炸药、雷管,特殊情况要领取的,必须持矿长签名的领取单证。
七、爆炸物品发放后,保管员必须及时销帐、登记,核对帐物,保证帐物相符。
八、生产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必须及时回库,保管员入库后须及时登记、核对,保证帐目、帐物相符,日清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