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及措施:
第一条 成立矸石场防火管理领导小组,由供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 供销部门必须搞好业务保安,供销科长、班组长对矸石山的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生产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指定人员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由供销工作人员负责当班工作期间防火安全的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
第五条 保卫守护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矸石山周围严禁大量堆积易燃物品,如柴草、桔杆等。
第七条 矸石山上及周围不得随意从事焊割等作业,如确实工作需要,作业前必须制定好安全措施。
第八条 矸石山周围严禁进行生火取暖,做饭等活动。
第九条 布置消防水管到矸石山,并随时保证水泵及管路完好,能及时供水。
第十条 消防池内随时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蓄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