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车间、要害部位(配电、充电、设备操作司机等特殊工种)员工上岗培训必须进行消防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二条 各工作场所、车间、要害岗位的防雷设施每年定期进行防雷校验,配齐灭火器材,档案、资料室和有电气设备运行、操作的部位同时配备干粉灭火器和河沙,其它部位配备泡沫灭火器,所有部位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河沙不少于0.5m3。
第三条 灭火器超过有效期限必须更换,泡沫灭火器每次换药应贴上标有使用期限的标签。
第四条 各车间、要害岗位有消防责任人,每天进行消防检查,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消防检查,保持消防管道、消防栓正常,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措施,落实专人限期整改。
第五条 所有工作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工作场所。
第六条 发生火险,工作人员应使用就近的灭火器材扑灭初期火灾,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保护好现场,协助进行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