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员驾驶营运机动车必须将《准驾证》与《道路运输证》一并随车携带,按核准的准驾车型驾驶相应的营运机动车,并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类《准驾证》准予驾驶本类车型。持有K1类《准驾证》准予驾驶K2、H2类及H3类中方向盘类车型;持有H1类《准驾证》准予驾驶H2类及H3类中的方向盘类车型。
2、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无有效《准驾证》的驾驶员驾驶营运机动车。
3、《准驾证》有效期为四年。《准驾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持证人应当到原发证机构接受审验,合格的换发新证;不合格的,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换发新证。
换证期间,持证人有接受新颁发的道路运输法规、汽车运输新技术知识再培训的义务。
4、持证人如户籍迁移或暂住地变更,原《准驾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属户籍迁移的,到新住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审验换证;属暂住地变更的,由暂住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审验换证,也可由原住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审验换证。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准驾证》:
(1)《准驾证》超过有效期180日未接受审验的;
(2)违章后超过规定期限30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3)持证人死亡或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4)持证人申请要求注销《准驾证》的;
(5)交通部规定其他需要注销的。
《准驾证》注销后,自行失效。被注销《准驾证》的驾驶员,可以重新申请《准驾证》,但必须按照本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
6、《准驾证》遗失或损毁的,经原发证机构审核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告作废30日后补发新证。
7、道路运政机构必须建立营运机动车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营运机动车驾驶员档案资料。
8、《准驾证》由安生部门按交通部规定的统一式样负责印制、发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