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使用明火种类包括:电焊、气焊、铅焊、电炉、喷灯、熬炼、烘烤、机械切割等产生明火花的作业。
港区内使用明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港区内使用明火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凡装卸、储存、输运、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设备改造规模较大的;直接在装、储、运易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上施工用火危险性较大的为特级用火。特级用火前,用火单位必须制定出具体的用火方案和用火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用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现场用火指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用火单位负责将用火方案和用火安全措施报消防监督部门备案,在消防监督员对现场及方案的落实情况核准后方可用火。
凡在可燃液(气)体装卸码头、罐区、泵房、管系、阀室、装卸车台、仓库、油池、加油站、燃油锅炉、储运设备,以及在油船、港作船舶的机舱、油舱等区域内使用明火的为一级用火。
一级用火前,用火单位必须制定出具体的用火方案和用火安全措施,向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在办理用火手续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内用火,用火现场管辖单位负责将用火方案报辖区派出所备案。用火时由用火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组织实施用火安全措施,用火单位和现场管辖单位共同配备看火人员,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用火。
凡在可燃性物资仓库、堆场,散粮筒仓,变、配电室,翻车机房,装船机,堆取料机,门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使用明火的为二级用火。用火作业前由用火单位制定出具体用火安全措施,报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审批。用火现场管辖单位将用火方案报辖区派出所备案。用火单位必须落实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和现场管辖单位共同派专人现场监护,经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检查合格并办理用火手续后方可用火。
除特级、一、二级用火外其它用火均为三级用火,三级用火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审批。
《用火许可证》由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职能管理部门依据用火审批报告签发。港区内因生产需要使用炉火时,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要明确使用炉火管理责任人,制定炉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港区内临时建筑严禁使用各种明火炉具。施工工地需要使用明火炉具的食堂,须经建设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
各类用火要遵守如下规定:
1、用火操作人员应携带用火许可证以备检查。无用火许可证、防火措施不落实或违反用火规定的用火操作人有权拒绝用火。无用火许可证、防火措施不落实或违反用火规定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停止用火,情节严重的,公安局消防支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油码头有游船停靠时五十米以内禁止用火。
3、电焊机电源线要有可靠接地保护,接地线严禁用其他金属物代替。气焊用火现场气瓶放置要符合安全规范,减压表、胶管等绝缘良好。
4、用火过程中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用火,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用火。
5、特级、一级用火在用火期限内,每天用火作业前应同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职能部门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用火。
6、用火前后要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和清理,确保安全后方可用火或撤离。
7、用火审批期限原则上一次有效期不得超过七天;一个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