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机运部部长的领导下负责所管辖区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及《煤矿安全规程》。
三、对新购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及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入井前的防爆检查及发证工作。
四、坚持每月不少于20次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下发隐患通知书,监督跟踪落实隐患整改工作情况。有权对井下存在失爆的基层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五、参与验收防爆设备的入库。
六、参与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七、每月做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配件及材料的计划工作。
八、关心井下供电的安全情况,经常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