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所称的消防安全“九小场所”是指达不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又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座以上的小饭店、酒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三、住宿场所:客房数在10间或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小旅馆;
四、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五、休闲健身场所:人员在10人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六、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20张以上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七、教学场所:床位数2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1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2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八、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10人以上、或者设有10人以上员工集体宿舍、或者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其它生产加工场所;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