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公安厅和司法厅联合发文部署了各类监管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开展一次各类监管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现在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2年2月20日至2月29日
二、检查对象
看守所、拘留所
三、组织机构
县局成立以XXX为组长, XXX、XXX、XXX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三、检查内容
(一)生产储存与住宿合用场所,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火灾预防措施;
(二)是否按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了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液化气罐、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配电房、配电箱、高低压线路和各类电器设备是否过期、老化,是否有乱拉接电线等违规用电现象;
(五)监舍、生产车间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是否有吸烟等违规用火现象;
(六)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按规定经过审批并采取防火措施;
(七)是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项案并定期开展组织演练;
(八)其它灭火预案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监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将此次专项检查做为“清剿火患”战役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落实,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大队、拘留所和看守所要切实落实各项检查措施,确保排查整治到位。
(二)要及时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根据检查情况,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火灾隐患检查台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资金和时限,按时整改到位;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且整改难度大的,应立即上报协调解决。
(三)要建立健全监督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按照《消防法》、《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日常巡逻、巡查工作,对监管区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用火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日常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要切实加强对民警、职工、被监管对象和罪犯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中,定期开展灭火演练,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