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防爆是指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和仓库,合理地考虑建筑的布局及平面布置,采取防爆泄压措施消除或减少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汽或可燃粉尘的产生或积聚。防火检查中,通过对爆炸危险区域的确定、有爆炸危险厂房的总体布局、平面布置、防爆泄压措施的设置、与爆炸危险场所毗连变、配电所布置等进行检查,核实易燃易爆工业建筑防爆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检查内容
1.爆炸危险区域的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按场所内存在物质的物态不同,主要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主要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易爆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主要根据粉尘量、释放率、浓度和物理特性,以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运行经验确定。检查中主要判定爆炸危险环境类别及区域等级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八章相关内容。
2.有爆炸危险厂房的总体布局
主要检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分)控制室和相关设备用房的布置位置。检查要求为: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需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可贴邻外墙设置。
(3)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且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m。对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时,需检查是否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有爆炸危险厂房的平面布置
主要检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和设备、疏散楼梯、办公室和休息室、排风设备在厂房内的布置。检查要求为: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2)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并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4)办公室、休息室不得布置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3.00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5)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的排风设备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4.采取的防爆措施
主要检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检查要求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