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对煤矿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进行监督检查的专职监察机构,又是安全工作的综合部门。煤矿各级安全监察人员依据国家安全法令、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文件指示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开展安全监察工作。
一、安全监察组织
1.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煤炭工业部、省(区)煤炭局、煤炭公司、统配矿务局、基建局(指挥部、公司)都要建立安全监察局。统配和省直属煤矿建立安全监察处。矿设立安全监察站,市、县煤炭局建立安全监察科。各矿务局的安全监察局长由矿务局副局长一级的干部担任。各矿安全监察站站长由副矿长一级的干部担任。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采掘、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人员。局安全监察部门要配备总工程师一人。矿安全监察部门要配备主任工程师一人。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的编制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大小、矿井分布和自然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员。
2.安全监督员条件
(1)责任心强,政策性强,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2)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文化水平,并有5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或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区(科)长以上的干部。
(3)身体健康,能坚持经常下井工作。
3.安全监督员的职权
(1)对煤矿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条例进行监督。
(2)直接向煤炭工业部汇报各煤矿的安全状况及存在的重大隐患。
(3)签发对各煤矿单位及领导的违章罚款通知书。
(4)对存有隐患、威胁人身安全和生产的各作业场所签发停产指令。
二、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1)对煤矿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进行监督检查。
(2)参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的审查工作,并监督兑现。
(3)参加制订并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其它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4)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
(5)经常检查现场事故隐患。参加安全大检查,提出改善安全工作的意见。
(6)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检查安全措施、工程进度及效益。
(7)调度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活动,总结安全工作,定期研究事故趋势。
(8)参加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督促事故单位按期上报。
(9)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并组织抽查考试。
(10)监督检查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演习及执行。定期检查矿山救护的战斗能力。
(11)指导群众安全检查网活动。
(12)负责安全监察人员的思想教育及业务学习。
三、安全监察部门的权限
(1)安全监察人员凭检查证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监察人员发现不安全问题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3)安全监察部门有权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会议,索要有关文件、资料、报告和图纸等。
(4)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重大事故有权追究责任,提请企业领导研究处理。
(5)根据质量标准的规定,安全监察部门有权对工程质量的定级进行审核。
(6)煤矿企业各级领导拒不接受正确意见,坚持违章作业,或打击报复时,安全监察人员有权越级上报。
四、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1)建立入井检查制。
(2)建立岗位责任制。各级安全人员都要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责。
(3)建立例会制度。
(4)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5)建立日常调度制度。
(6)建立事故报告制度。
(7)建立“安全监察人员意见书”。发现不安全问题时,由安全监察人员填写意见书。
(8)建立安全资料档案。
(9)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都要建立政治学习和技术业务学习制度。
(10)建立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