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是煤矿事故中影响最广、危害最大的一种毒瘤,它不仅是职工伤亡和经济损失巨大,而且是一个重大政治问题,它直接关系着煤矿安全状况的好坏和矿区的稳定,关系着煤炭行业生存、改革、发展的大局。实践证明,哪一个时期重大事故控制信了,那一个时期安全状况就会较好,煤炭行业就会稳定发展,今年前八个月的状况就是如此。因此,本文对煤矿发生重大事故的主要成因及预防监察作一探讨。
一、重大事故成因分析
1、安全意识淡化。一些地区和煤炭企业的领导对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贯彻执行不力。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上,摆不正安全与生产、安全情形效益、安全与改革的关系,安全第一的意识淡化。如木冲沟煤矿“9.27”事故就是不顾安全,突击生产造成事故的典型案例。
2、责任制不落实。责任制是煤矿安全生产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通过多年的不断总结和完善,应该说责任制还是比较健全的,问题的关键是落实不好,落实不到位,检查不严,督促不力。不仅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不落实,而且防重大事故的技术管理责任、企业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职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等,大多数没有得到落实。如本辖区内永川市水井湾煤矿“7.28”瓦斯爆炸,死亡8人的重大事故发生后,据调查表明,以上几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又如木冲沟煤矿“9.27”事故表明,技术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3、安全环境恶化。一些煤炭企业摆不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经济运行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忽视安全投入,致使一部分高瓦斯矿井没有装备瓦斯监控系统,即使装备了的矿井,也没有有效维护和正常使用,有的矿井装备落后、设备老化的问题十分突出,仪器仪表不能正常使用,大多数矿井早已没有使用自救器。如本辖区内乡镇煤矿中的80%的矿几乎没有以上安全投入费用。总之,当前矿井的安全环境是恶化的,矿井的抗灾能力是下降的。
4、职工安全素质下降。近年来,煤矿职工安全素质下降是一人容置疑的事实。据本人对永荣矿务局采掘一线用工情况的调查显示:现农民协议工占采掘一线工人总数的70%左右,其中的90%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对正规煤矿的安全生产知识相当缺乏,根本不具备预防重大事故的知识和技能。
5、安全管理和监察工作弱化。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致使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思想松、纪律松、管理松和质量标准化滑坡的“三松一滑”问题在部分煤矿表现比较突出。在防范重大事故上,缺乏针对性的措施,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熟视无睹,处理不严。同时,由于过去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不完善,致使煤矿安全管理与监察不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突出,难以体现煤矿安全专业监察的职能,一些重大事故隐患再不到及时消除,最终酿成大祸。
二、重大事故预防与日常监察措施
1、严格法纪 意识监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国家对煤矿安全实施独立监察,其本质是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必须深入学习贯彻《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结合《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其它行业技术规范等规定,实现三个转变:即监察形式由安全检查向行政执法转变;监察内容由一般性的隐患检查转变为技术性和专业性重大事故隐患监察;监察方法由事后调查转变为超前预防。要认真监察各级煤炭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的关系。对于目无法纪,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的行为必须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从严惩处。
2、对照规定 责任监察。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认真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是否落实到位,要重点监察防重大事故技术管理体系及其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没有落实到位的,必须停止生产,限期落实到位。同位,要深入现场检查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如果没有落实的,必须停止作业。出了事故,该追究谁的责任就必须追究谁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9.27”事故后,总理专门作出批示:“最近统配大矿连续发生恶性事故,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有关负责人置若罔闻,必须以这次事故为教育,从严查处各级负责人,直至撤职,以扭转引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因循苟且局面。”总理的批示,一针见血,明确了问题的要害,也给预防煤矿重大事故指明了方向。
3、严把关口 环境监察。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多数都是由于环境抗灾能力不足,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所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煤矿企业要生存发展,必须以防止重大事故为前提。无论煤矿企业如何困难,都必须保证办矿的基本条件,使防重大事故的技术和装备达到规范要求。要按照标准定额提取安全专项技术措施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对于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对于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以及使用明火明电照电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同时,还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责任处罚规定。
4、强化责任 人员监察。职工安全素质保障是预防重大事故一个重要的条件。我们必须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任限期改正。同时,建议制定《煤矿职工安全素质标准及考评细则》以便规范企业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安全素质达不到等级标准的,煤矿企业不得录用。总之,要把各类煤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监察作为一个重点,严把人员素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