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这是今后指导我们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推进煤矿安全监察依法行政,应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依法行政是政治文明的标志,依法行政观念包括:
(一)行政执法法律至上观念。将人治型行政转变为法治型行政。
(二)公共行政观念。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行政职能切实转变到公共服务上来。
(三)服务行政观念。行政执法机关应克服官本位和特权意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市场服务、法律服务、安全生产服务。
(四)责任行政观念。行政执法要实现由重权力、重处罚,到重责任的转变,执法机关和人员要对自身的违法失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按照法律规定,完善行政执法职能
煤矿安全执法监察是法定职责,如何履行好这一职责?要做到:
(一)不越位。不搞越权行政、违法行政。
(二)不缺位。该管的就要管住、管好。
(三)不错位。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步骤的执法倾向,防止不择手段搞处罚。
(四)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要贯彻便民原则,只要能把安全生产管住、管好,办事手续越简便、越透明越好。
三、改进行政执法方式
(一)增加透明度,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要改变以内部文件为依据实施执法或处罚的做法,一律以公开的行政执法依据对相对人实施管理和监察。要根据世贸组织规则,按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要求,切实执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事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时效制度等,坚持“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和救济启动机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违法举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赔偿和补偿等项制度。
(三)规范执法程序。要将单向的行政命令逐步转变为通过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让行政相对人参与决策后再作决定。这种听取意见和参与不应流于形式,而是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制度,形成行政执法机构与行政相对人的制衡关系。
(四)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合理合法的期限内做出,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得以确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做出决定的,应当视为对相对人行为的同意,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应区分程序违法的轻重,采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等措施,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四、建立执法信息公开模式
(一)确立执法公开、透明执法的原则。执法信息作为公共资源,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为社会公众知晓。
(二)以促进执法机构与行政相对人互动为目标,从广度和深度上扩大执法信息公开范围。要将目前仅公开办事制度、程序等有限信息,逐步转变为公开执法依据、公开相对人对执法行为的意见、公开执法结果和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数据等。
五、培养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要想搞好依法行政,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成员必须由实践经验型向法律专业素质型转化,成为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手。为此,要完善执法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并推行公开招考制度。只有如此,才能适应依法行政对人员素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