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如何围绕国家局的中心工作,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已成为摆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面前的迫切任务。我们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突出重点、分类监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首先是开展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执法监察。瓦斯事故是制约小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问题,小煤矿要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壁式采煤为基础的瓦斯治理措施。近期,我们将在总结湖南娄底地区集中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一次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专项集中执法活动,抽调部分省局和办事处的业务骨干,对瓦斯灾害较严重的重点地区进行联合执法活动。同时,我们还将对全国小煤矿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做到突出重点、分类监察,并要求地区监察机构结合辖区内小煤矿的安全状况,开展以瓦斯治理和“一通三防”为重点的专项监察,达到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目的。
其次是组织开展监察指令执行情况的督查。我们将会同政法司和监察一司,开展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执法文书和各项监察指令落实情况为重点的专项督查,通过督查掌握重点地区执法到位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第三是提高煤矿事故查处的结案率。根据国务院302号令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今年以来乡镇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案情况进行检查。属省级监察机构处理的,要督促其抓紧结案,上报批复。同时,配合行政监察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决定的落实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切实接受事故教训。
二、建立和完善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
一是制定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按照国家局的工作重点,按季度制定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明确全国乡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目标、内容、重点和措施。各省局和办事处要根据国家局的总体部署,结合辖区内乡镇煤矿实际,研究制定各自的季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方案,建立安全目标监控机制,确保全年执法目标的实现,并根据辖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调整执法方案。
二是建立执法报告、执法统计和执法分析制度。我们将定期统计乡镇煤矿监察执法情况,全面掌握执法动态,定期进行执法分析。从分析监察执法情况入后,掌握执法工作的内在规律,并根据乡镇煤矿伤亡事故的频率分布和趋势,研究改进行政执法的办法和措施。
三是建立监察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在各省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监察执法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下达的执法文书指令的落实情况;小煤矿特大事故查处情况,对执法效果进行评价。
四是加强对监察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在上半年召开西南片区会议的基础上,召开东北和西北两个片区的监察执法工作座谈会,交流执法经验,研究执法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同时,将总结办事处的典型经验,及时加以推广,通过典型引路,带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推进。
五是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从今年年初以来的煤矿安全形势看,1—7月份,乡镇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煤矿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65.4%和66.9%。我们将针对乡镇煤矿多属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展小煤矿安全投入机制、安全风险抵押、派驻安全监督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提交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同时,建立乡镇煤矿安全监察监控计算机系统。
三、立足防范,关口前移,积极推进事故防范机制的创新
首先,建立煤矿安全状况评价制度。根据矿井自然灾害程度和安全生产条件,近期,我们将研究和部署对已通过省级人民政府验收的乡镇煤矿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即A级:安全;B级:基本安全;C级:不安全。凡不安全矿井要进行重点监控。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建议地方政府吊销有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其次,实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监控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监控治理责任追究办法》,我们将要求重点省区提出所辖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隐患报告,及时报送地方政府,督促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同时抄报国家局。我们将加强建档立案,跟踪监察。
第三,建立不安全小煤矿公告制度。按照国务院安委办下发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小煤矿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下达监察指令。
第四,提高小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标准。我们拟与国家经贸委协商,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严把“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关。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通过年检;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吊销有关证照。
第五,建立小煤矿技术进步引导机制。小煤矿经整顿后,标准有所提高,但技术落后、装备水平低的问题仍没有根本转变。因此,我们考虑与煤炭工业协会研究,在引导小煤矿技术进步方面尽快建立新的机制,研究政策,积极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