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和日益完善、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治国方略的形势下建立起来的。它的启动,充分体现了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的精神,对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管,实现依法治矿、依法治理安全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煤矿安全监察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探讨和研究依法行政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必议之题。
1 煤矿安全监察坚持依法行政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新形势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目前,国有重点煤矿改制、关闭蜚 法开采小煤矿、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煤炭行业调整产业结构等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煤矿安全生产领域诸多深层矛盾较集中地暴露出来,许多问题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因此,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应从巩固我们执政党的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全面、深刻地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真正落实到煤矿安全监察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从根本上转变那些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煤矿安全工作依法监察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实际监察工作中,必须坚持以《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为执法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职权。否则,不但会损害国家公务员的形象,而且会引起行政诉讼,甚至行政赔偿。
2 依法行政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也是行政执法人员,一言一行包括素质、形象等不仅体现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外在形象,更是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的本质要求。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公务员的管理纳入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这无疑对我国的法律建设和经济建设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以法律的形式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是,执法队伍的各项素质诸如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的提高,远不是一部条例就能够解决的。同时,还应看到,煤矿安全监察员队伍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支专业化垂直管理的队伍,既缺乏行政执法的实践,又无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供借鉴。有些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业务素质水平和法制观念,还远远不能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因此,要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率先学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队伍建设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把那些素质高、政治条件好、懂安全、熟悉法律、有实践经验的人才吸纳到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中来。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监察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严格责任追究,树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无私无畏、一丝不苟的良好风气,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队伍。
3 依法行政要求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一是必须树立煤矿安全监察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观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而行政机关的价值取向,最终在于保护人民的利益。行政权力一方面将致力于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和提高,另一方面要防止和纠正对公民权利的损害。真正树立起“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观念,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来说非常必要。二是必须树立煤矿安全监察职权是法定职权的观念。从法律的范围说,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同样,煤矿安全监察的权力也是法律赋予的,是法定职权,法律有规定的必须为之,法律没有授权的就不得为之。例如,若法律没有授予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某一种行政处罚权,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就不能对公民实行这种行政处罚,否则就是超越职权。三是必须树立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观念,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法律授予煤矿安全监察机关职权,实际上也就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以义务和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尽一切力量去保证完成。煤矿安全监察职权就是职责,放弃职权,不依法履行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意味着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4 必须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最终走向腐败。这是西方学者在十七八世纪总结出来并在历史发民用工业过程中一再被证实的规律。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素质、觉悟、品德和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煤矿安全监察权的行使与其公益目的的偏离现象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必须对煤矿安全监察权的行使加以监督。目前我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已基本健全,并且在监督依法行政方面起了较大的作用。但从行政执法现象中违法行为屡有发生的情况来看,我国行政监督的应有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从监督力度与社会效果方面着眼,要有效地保障煤矿安全监察中依法行政,必须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监督,这是保证安全监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是促进监察机构与监察人员办事公正、秉公执法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公民、煤矿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煤矿安全监察中必须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及新闻舆论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建议,修正不足,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