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2003年在全国范围开展了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截止2003年12月25日,煤矿安全程度评
估工作基本结束,实现了国家局年初制定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完成率100%的工作目标。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面、有序地展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一)各地区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认真组织落实
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大都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成立了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局的要求编制了评估办法和评估细则,印刷成册发到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煤炭管理部门、评估中介机构以及所有符合评估条件的煤矿,并积极协调和解决评估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煤矿企业对照评估标准和办法进行自查和整改;规范煤矿的评估报告,建立矿井评估档案,对评估结果实行动态管理。评估过程中采取“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下达了处理决定,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了跟踪监察。
(二)各地广泛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宣传活动
针对有些煤矿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甚至还有抵触情绪的情况,各产煤省(区、市)积极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多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召开了由煤矿企业、煤炭管理部门、评估中介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对评估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并开办了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培训班,使煤矿企业和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了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评估工作取得初步成果
2003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涉及到27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28个单位(即19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北京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广西和青海6个省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符合评估条件的煤矿中,国有煤矿有2680个,实际评 估2680个,完成率为100%。其中,评估国有重点煤矿656个,评估等级为A类的253个、占38.57%,B类的312个、占47.56%,C类的80个、占12.20%,D类的11个、占1.67%;评估国有地方煤矿2024个,评估等级为A类的236个、占11.66%,B类的1082个、占53.46%,C类的516个、占25.49%,D类的190个、占9.39%。国有煤矿中被评为A、B两类的煤矿共有1883个,占70.26%。乡镇煤矿共评估21759个,等级为A类的748个、占3.44%,B类的9601个、占44.12%, C类的7489个、占34.42%,D类的3921个、占18.02%;被评为A、B两类的共计10349个,占47.56%。
2003年开展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对煤矿安全状况进行了一次普查,基本摸清了安全底数;二是促进了企业加强基础工作,增加了对安全的投入,提高了煤矿防灾、抗灾能力,提升了安全生产水平;三是促进煤矿企业进一步完善、规范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是辨别出了煤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明确了下一步煤矿安全管理和监察的重点;五是评估与监察相结合,加大了煤矿安全监察的力度;六是为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打下了一个良好基础。
三、评估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
2003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中几方面的问题:一是评估时间紧、任务重,部分省(区、市)没有合理制定评估计划,出现了前松后紧的现象,个别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上报的评估报告审定进度较慢,造成工作脱节;二是部分省(区、市)对评估中介机构管理不严,很多评估人员未经培训仓促上阵,造成评估不认真、标准把握不严;三是部分省(区、市)评估档案建立不全,缺少被评估煤矿的详实材料,动态管理与更新也不及时。
四、对2004年全国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标准。从2003年评估情况看,部分省(区、市)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制定比较仓促,尚需进一步完善。国家局已着手制订《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在国家局制定的标准出台前,各省(区、市)2004年要针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充实各自的标准。
(二)根据2003年的评估结果实施分类指导,搞好重点评估工作。评估等级为A、B类的煤矿原则上授权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自评,结果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由监察机构抽查核实,其中A类的抽查率不低于30%,B类的抽查率不低于50%;C类煤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中介机构逐个进行评估,合格的升级,不合格的降级并进行停产整顿;D类煤矿由企业整改后,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再次评估,合格的升级,不合格的依法关闭。2003年未申请评估的矿井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参加2004年评估。
(三)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要与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专项整顿相结合。对2003年评估等级为C类和D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察力度。对2004年拒不申请评估的矿井,按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对待,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并由当地人民地政府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依法关闭。
(四)进一步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承担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评估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标准、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人员。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要及时审定评估中介机构上报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报告,接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必须审定完毕,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并公告评估结果。
附件:1.2003年国有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情况汇总表
附件: 2.2003年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情况汇总表
二○○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