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理顺关系、基础建设、强化监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煤矿安全工作基础薄弱,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事故多发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也反映出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规范有序的安全监察执法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在一些省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观念和职能,还没有根本转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示,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制,推动当前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把工作重心尽快转到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上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是《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煤炭法》安全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所肩负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责是法定的、义不容辞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全身心地做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要尽快分离,集中精力抓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省局及其办事处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员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内部分工和各自的责任,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执法人员的安全监察责任,推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示工作的开展。
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中,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责任:一是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监督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工作;二是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作为推动整顿的主要手段,通过依法行政,促进各项整顿措施的落实;三是加大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是通过监察执法,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消除重大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减少煤矿伤亡人数。
二、 认真做好煤矿安全整治中的行政执法工作,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一, 要认真学法,做到知法懂法,执法有据。省局及所属办事处主要领导要亲自带头,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其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各项法律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监察、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要利用多种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法律制度,增强人们的安全法律意识。
第二, 重心前移,强化现场监察。对煤矿进行现场监察,是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首要环节。省局及其办事处,要把工作重心前移,放在井下一线,放在事故多发区。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对辖区内每个煤矿建立安全监察档案,并以此为基础,排队查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监控,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省局和办事处要将经济性安全检查工作分解到人,定责任,并加强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三,果断实施现场处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现场处理决定是《条例》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法律手段。煤矿安全监察员发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给予处罚。发现煤矿有威胁职工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当场作出处理决定,采取强制措施,责令煤矿和有关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或者下达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消防诱发事故的根源,保障煤矿职工安全。
第四,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严惩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最有力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手段。要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事故隐患多、“三违”现象严重的矿井为重点,依法从重处罚。省局要在煤矿安全整顿中,立即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专项行政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和制裁一批在安全生产方面严重违法的煤矿和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煤矿和人员,必须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更不能有案不立、有案不查。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正确使用执法文书,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合法,程序严格,处罚准确。
第五,严肃查处煤矿事故,搞好安全警示教育。省局和办事处对整顿期间辖区内发生的事故,要依法从快从重查处,要认真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提出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的意见。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追究不放过、干部工人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通过查处事故,举一反三,搞好安全 警示教育,减少或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注意发挥企业安全管理队伍的作用。煤矿安全整顿最终要落实到企业,所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坚持以企业为中心,注意发挥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作用,把国家安全监察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通过监察执法,促进煤矿企业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三、加强指导,在实践中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领导、责任在领导。在煤矿安全专顶整治中,必须强化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监察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第一、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监察程序,规范安全监察执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范安全监察执法行为的准则,省局和办事处,要组织监察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基本的执法程序,严格按照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尽快把监察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 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办事处人员空编的要抓紧配齐,不符合监察员条件的要进行调整。同时,进一步改进安全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增强针对性,在掌握法律法规基本概念和执法程序上下功夫,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上下功夫,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近期,要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程序为主要内容,组织培训。
第三、 加强执法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国家局和省局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注意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的机制,及时纠正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第四、 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指导,规范办事处的监察执法工作。办事处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前沿和一线。国家局和省局机关,都要加强对办事处工作的指导。结合煤矿安全整顿督察工作,要围绕如何建立和完善监察执法机制,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调研:1.煤矿安全监察的量化指标,如对辖区内煤矿每年检查的次数,各级安全监察人员每年下去检查的规定天数等;2.对各类煤矿进行安全监察的方式方法以及监察的主要途径;3.对重点单位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控手段;4.办事处的基本工作制度;5.安全监察人员的奖惩办法和“创先争优”机制;6.省局如何加强对办事处的工作指导;7.如何发挥企业安全监察部门的作用。在搞好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予以推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