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意见》。
《意见》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验收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验收工作,并负责制定验收细则和实施办法,对各市、县的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煤矿逐个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各有关部门在验收工作中要协调行动,积极配
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二、验收的基本条件。
1、国办《紧急通知》要求予以关闭的煤矿全部切实关闭。
2、矿井关闭达到了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
3、国有煤矿和停产整顿的乡镇煤矿按有关标准切实进行了有效的整治,通过整治真正达到标准。
4、凡是恢复生产的合法乡镇煤矿全部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验收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签字。
5、本地区关闭矿井没有发生死灰复燃现象,在整治期间没有未经签字同意恢复生产现象、停产整顿煤矿没有发生违法生产现象。
6、整治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及时结案,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验收的方法。
1、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县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验收申请,按地区进行验收,并对部分煤矿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检查矿点个数不低于总数的10%。
2、市、县人民政府对关闭矿井和整顿矿井的验收要组成验收组,严格按标准和程序逐个进行验收。验收结果要登记造册,并有验收组人员和地方政府负责人签字。
3、停产整顿矿井的验收由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验收组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认定达到标准的才能恢复生产。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关闭。
4、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地方人民政府逐个组织验收。矿办小井全部关闭、生产矿井达到验收标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达到国务院要求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写出报告。
四、验收的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县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可从9月份开始分期进行,成熟一批,验收一批,整个验收工作于11月上中旬结束。从11月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验收检查组,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