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决定从10月下旬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关闭小煤矿的情况
进行复查,以确保在10月20日前实现关闭小煤矿的目标。
青海省政府指出,对国有煤矿矿办小矿、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小井、不具
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四证”不全及高灰高硫的矿井、复采矿井和年产
量不足1万吨的矿井一律关闭。对年产量不足3万吨的煤矿,要在2002年前
经过技术改造达到年产6万吨以上,到期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省政府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确保整顿后保
留的煤矿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防范能力;布局合理,规模适
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矿长取得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并
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