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 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产法》第30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做出规定。涉及特种设备的单位的机构应当遵守该《条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及其主管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①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涉及特种设备单位和机构的责任
①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②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和特种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气瓶充装单位,都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 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或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人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④、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及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
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发达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具体规定参见本节。
⑥、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法律现任的追究
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条例》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5)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