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是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也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安全管理、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种有效手段。
一、安全监理的概念
安全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建设文件、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中的人、材料、机械、环境等是否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和合同措施,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有效地将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以确保施工安全。
1.安全监理的行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来开展监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2.安全监理实施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应当订立书面监理合同。”同样,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也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单位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督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安全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二、安全监理的性质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性质主要体现在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等四个方面。
1.服务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具有服务性,是从它的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其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的内容就是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通过规划(计划)、控制、协调来管理工程安全生产,特别是施工安全,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安全建成并投入使用。
2.科学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遵循建设工程建设客观规律进行的建设活动,其科学性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掌握现代管理及安全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管理和安全管理经验,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工程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有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积累了足够的技术、经济等数据资料。
3.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时,不得与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必须依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独立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