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1)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2)发现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使用明火明电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经复查合格,方可恢复作业。
(3)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对立即停止作业、停止使用或者关闭矿井的责令,应对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7.专用设备
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