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群众监督是指企业职工通过各级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监督和协助各级行政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工人的代表,有广泛的群众性。
在各级工会组织中,一般都设有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来管理安全工作,对企业,特别是对基层班组的安全工作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各级工会组织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意见纲要》开展的安全班组建设活动,可以在协助行政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和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对职工进行遵守安全生产法令、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组织并协助行政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等。
工会组织还可以在监督行政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方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例如,企业制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等,都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于行政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忽视安全生产等问题,工会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在生产中,如遇有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生产设备有重大隐患或尘毒危害严重,有条件解决而不解决;或发生急性中毒和重大事故以后,险情尚未排除,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没有实行“三同时”,存在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情况等,工会可以作出决定,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并督促行政限期解决。由于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一样,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在安全监督,尤其是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监督等方面,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重要的作用。
工会是群众团体,它的监督属群众监督,并且通常只是通过批评、建议、揭发、控告等手段实现,而不能采取国家监察的某些形式和方法,特别是不能采取那些以国家强制的形式表达国家命令的手段,因而它通常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