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监察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国家法规中所确定的负有劳动安全职责的有关政府机关、企事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
劳动安全监察的任务,主要是对上述被监察对象履行劳动安全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情况,依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揭露存在的问题和偏差,纠正和惩戒违章失职行为,以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依法监察,即:①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要求,监察机构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规确定的职责权限,不失职、不越权;②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即主要监察遵守和执行国家法规、政策的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偏差,它不干预被监察对象内部执行法规、政策的方法、措施、步骤等具体事务,也不代替被监察对象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③进行监察活动时,必须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①监察经济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②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内容的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③参加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科研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鉴定,对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价,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④对特种防护用品、特种设备和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等工业产品进行安全卫生审查、鉴定、检测、认证,监察其按国家法规标准进行生产的情况;⑤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结论性意见;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生产管理部门、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有权予以经济处罚或停工、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责任者和领导人,可给予经济处罚和提出处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⑦对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有关干部、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