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井电气设备选用与使用环境条件的监察
煤矿井下不同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差别较大。因此,用于煤矿井下的各种电气设备的防爆形式必须根据使用环境和表5—17进行选择。设备的选型不符合表5—16要求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防爆型电气设备在其外壳的明显处必须具有红色凸纹或凹纹EX标志。铭牌应包括防爆标志、防爆类型、防爆类别、防爆合格证编号等。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小于1.O%的地点使用。使用时,必须实时监测使用环境中的甲烷浓度。
防爆电气设备人井前,应由指定的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准用证”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二、隔爆型电气设备的监察
(1)隔爆型电气设备必须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取得合格证。
(2)外壳完整无损,无裂痕和变形。
(3)外壳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齐全完好。
(4)隔爆接合面的间隙、有效宽度和表面粗糙度符合规定,螺纹隔爆结构的拧入深度和啮合扣数符合规定。
(5)电缆接线盒和电缆引入装置完好,零部件齐全,无缺损,电缆连接牢固、可靠。一个电缆引入装置只连接一条电缆。密封圈外径与电缆引人装置内径之差,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密封圈外径不大于20ran3时,其内径差不大于1.0rnnl;②密封一124煤矿电气安全圈外径大于20MM、不大于60mm时,其内径差不大于l。5mm;③密封圈外径大于60mm时,其内径差不大于2.0mm。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公称外径之差不大于1.0mm。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严禁包扎其他物。不用的电缆引入装置用厚度不小于2.0mm钢板堵死。
(6)连锁装置功能完整,保证电源接通打不开盖,开盖送不上电;内部电气元件、保护装置完好无损、动作可靠。
(7)接线盒内裸露导电芯线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箜合规定;导电芯线无毛刺,上紧接线螺母时不能压住绝缘材料;外壳内部不得增加元部件。
(8)在设备输出端断电后,壳内仍有带电部件时,在其上装设防护绝缘盖板,并标明“带电’’字样,防止人身触电事故。
(9)接线盒内的接地芯线必须比导电芯线长,即使导线被拉脱,接地芯线仍保持连接;接线盒内保持清洁,无杂物和导
(10)隔爆型电气设备安装地点无滴水、淋水,周围围岩坚固;设备放置与地平面垂直,最大倾斜角度不得超过15。
三、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监察
(1)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必须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取得合格证。
(2)外壳完整无损,无裂痕和变形。
(3)外壳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齐全完好。
(4)连接的电气设备必须通过联检,并取得防爆合格证。
(5)外壳防护等级符合使用环境的要求。
(6)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最高输出电压和最大输出电流均小大于规定值。
(7)两组独立的本安电路裸露导体之间,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裸露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8)保护性元件或组件必须双重化或多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