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生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两大根本课题,尤其是对于我们煤矿企业来说,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抓好安全生产,更是一刻也不能松懈的主题。由于安全宣传教育是抓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是增强和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安全技术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向职工灌输安全生产方针,普及安全知识,能够在每个人头脑中牢固树立生产必须安全的观念,使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对各种各样有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外在环境条件、不安全行为处于一种高度戒备和警觉的心理状态,从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因此,在煤矿企业实施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事故的主要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
一般来说,生产事故都是由于生产过程中人员失误(即人的因素)和生产现场中的致伤因素(即物的因素)在时空上结合作用的结果。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同样的作业环境和同样的安全条件,有的操作人员很少出事或不出事,而有的操作人员却出事故甚至出严重事故,由此说明,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在生产力三要素中,人是首要的最活跃的能动要素。在生产活动中,人是占主导地位的,因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事故发生与否的关键。据我矿安全状况的统计分析显示,我矿建矿以来发生的伤亡事故90%以上与“三违”有关,其中,1999年三号井“3.6”和2000年二号井“7.2”两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均是由于当班瓦检员、放炮员、班长等多人违章造成的典型违章责任事故。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经过大量的研究,认为存在着“8:10:2”规律,即在100起事故中,有88起纯属人为的,有10起是人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综合造成的,只有2起是人难以预防的,即所谓“天灾”。国内外大量的调查统计也表明,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导致事故的,占事故总数的70—90%以上,可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关键性因素。
二、违章行为产生的根源分析
既然人的因素是安全事故的主要致因,如何强化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便成了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此项工作,这里还有必要对职工不安全行为产生的根源进行一些分析。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一切行为归根到底是由意识支配的,趋利避害是生命的本能。在艰险环境下作业的煤矿工人,每天都希望平平安安,这是生存的基本需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违章行为的产生,不过是这种本能心理状态的特殊表现,根据违章者主观意识的不同,违章行为可分为故意性和非故意性两大类。故意性违章行为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危险后果,但怀着冒险、侥幸、图省劲以及赌气等不良心理导致的行为。非故意性违章行为是违章者对自己的行为结果不甚明了和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或难以控制,如因无知、注意力不集中、时间紧迫、过度疲劳、紧急状态等导致的行为。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认为,违章行为、轻伤事故、个体死亡事故和重大事故之间均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它们之间符合“1:29:300”法则,即在330次违章中,有300次造不成什么恶果,有29次轻伤事故,只有一次会出现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可以说,大事故是许多小事故积累的结果,是违章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的结果。煤矿工人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工作中比较注重经验,加上违章行为大多不会酿成事故,所以很多人在第一次违章后很能再次违章。在安全现场检查中,很多违章者用“不知道这样做是违章”、“还不是为了工作”以及“又未造成事故”、“很多人都是这样干”为借口,可见安全知识的贫乏、安全意识的淡薄,是违章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