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本准则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盗窃、风灾害的预防及抢救等一切措施。
第二条 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严禁携带引火物品。
第八条 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存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外,不得随便携入工作场所。
第三条 仓库由专人负责,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挥发性易燃物,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第四条 灭火设备应按规定设置,放在容易取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可用,同时要做到人人熟悉使用方法。
第五条 不得私拉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完后,应关闭电源。
第六条 电器设备及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第七条 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应请示上级人员,由专人处理。
第八条 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第九条 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第十条 火警发生时,应首先拨打火警电话(119)。
第十一条 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l、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 品。
4、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第十二条 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橱柜中。
第十三条 保安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第十四条 夜间各责任人应作好自己负责范围内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对经管财物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以防监守自盗。
第十六条 办公室、车间在下班后应关闭门窗,并由专人上锁。
第十七条 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察。
第十八条 对气象机关发布台风、水灾及地震警报等,应随时注意收听。
第十九条 台风接近本地区前,应做好预防工作。
第二十条 水灾、地震也应先做好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