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经费使用及时、到位,依据本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安全生产投入经费的提取及使用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企业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三条 资金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
(一)购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防护服、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
(二)用于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
(三)用于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
第四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条 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使用资金的,提出书面报告;
(二)报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
(三) 经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后,报处领导批准。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不能挪用、挤占和截留,不能用于偿还债务和发放集体、个人福利待遇。
第七条 所有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处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