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保障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奋斗目标,使安全风险抵押政策真正起到激励和风险作用,特制定热电厂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实施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以下情况全厂不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
1、全厂发生一次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发生本厂应承担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3、发生本厂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设备、交通事故。
二、各部室若发生一次轻伤事故或本部门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因违反规程、误操作而造成停机停炉的一般事故,不兑现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发生轻微伤或违反规程导致一般设备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安全员、责任人所在班组长、责任人的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当值值长和事故单位其他人员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的50%。
四、发生人为责任的设备类障碍,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安全员、责任人所在班组长、责任人的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当值值长和事故单位其他人员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的70%。
五、发生人身未遂或有人为责任的异常,事故责任班组班长和责任人兑现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的50%,事故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安全员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的80%。
六、机动车司机肇事造成事故的按照责任归属和事故定性,属个人责任的,除按交通法规执行外,取消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七、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受奖资格,直至撤销处分。
八、当月在岗率在70%以下,旷工一天及以上者取消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在岗率=实际在岗天数/法定出勤天数)(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学历教育、借调等均按不在岗统计)。
九、调入人员,参加下月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
十、调出人员,不扣罚者,退回本金。
十一、具体考核工作由安保部、行政事务部(人劳)负责实施,财务部执行。考核依据来源为公司文件、厂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
十二、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以前的各种规定,如有与本办法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热电厂安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