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班技安报告,技安要及时向值班矿长报告,值班矿长要将事故隐患报公司,公司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新罗区煤炭管理局,属地方监督部门核实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和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矿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矿开采区域内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有功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奖励
第六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两类:
(一)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 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十个等级: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5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50元、800元、1000元十个等级。同一个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资奖励,对其他举报单位、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成立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机构。确认、评估机构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建立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核查确认工作原则上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在核查确认前,各级举报受理部门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