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司安委会是公司的非常设机构,在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的领导下,研究安全生产 工作(包括生产、基建、多经、交通等)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指导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安委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分管生产、基建、多经的副总经理担 任,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生产部、工程部、多经部、燃料部、财务部、计划 部、政工部、监审部、安监室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委会办公 室设在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四条 安委会主要任务是:审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审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奖惩决定 和有关事故的调查及责任处理意见;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集团公司等上级机关关于安全生产的 指示和精神,统一部署、协调和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对 策,统一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安全生 产工作,并对公司管理各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任务是:督促公司管理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和 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及时通报事故信息等,并向安委会报告;定期汇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情 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向安委会报告,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汇 报;不定期向安委会有关成员汇报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承办 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 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第七条 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专 题会议。
第八条 安委会有关成员部门应在每年四季度安委会会议上向安委会简要报告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和部署。
第九条 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